凯诺律师拿行政处罚来威胁吓唬被拆迁人拆迁资源
中医诊断 2020年11月14日 浏览:5 次
凯诺律师:拿行政处罚来威胁、吓唬被拆迁人?拆迁方可能你错
随着社会的发展,征地拆迁活动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大量的房屋及养殖场在征收的范围之类。可是在拆迁过程中不少地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一事协商成功的时候,就会想出各种招数来对付被拆迁人,动辄以违法建筑论处,以养殖行业的环评不合格来处理.....一次次的随意地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等人因积极的响应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养殖”的号召,在2008年前租赁李先生本村土地来发展养殖业,而且均得到政府的补贴。但随后因地方要修建公路,要大量的征收土地,正好李先生等人的养殖场都在征收的范围之类,之后就有征收单位的人与李先生等人谈补偿一事,可由于征收单位给出的补偿极其的不合理,远低于相邻乡镇的征收补偿标准,且此次征收也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村委会的模糊态度也引起了李先生等人的疑惑。因此李先生等人就一直没有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可是谁也没想到,李先生等人的此种行为引起了征收单位的不满,之后征收单位便告知其养殖行业的环评不合格,欲对李先生等人作出行政处罚,李先生等人虽然慌张,但好在李先生并不是那么的冲动,在冷静思考过后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经多方咨询对比委托了凯诺律师。
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个月后,通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村委会迫于压力主动与李先生等人私下就拆迁补偿的事情进行协商和解处理,当事人拿到了高于原来补偿的10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人民币贬值和A股快速上涨给全球资金带来获利了结动机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那么,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调查确认之后才能做出此种的行政行为。
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误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理解虽然双方也均表示没有把握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错过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使得自己的法律救济无法得到实现。那么行政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有何区别?行政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有何区别?
一是产生时间不同,行政处罚告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行政主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而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并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终局性决定。
二是效力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最终效力和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没有法律强制力。
三是救济途径不同,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告知的内容不服,可以拒签并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行政主体进行复核,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行政相对人只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当被拆迁人遇到不合理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与征收方发生肢体冲突,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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