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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

中医丰胸  2020年01月16日  浏览:4 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附案例)

1婚姻法说,说透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第17和18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实行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也就是说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就会显得没有意义了,因为即使这次给双方分割了财产,但夫妻双方后面产生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难道法院还得再为双方分割一次?照此逻辑,法院光为一个家庭分割财产就累得够呛。

所以,以往法院是不会受理夫妻一方只起诉分割共同财产而不起诉离婚这种案件的。

但是,对于共同财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也有规定,那么婚姻法之外的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呢?

对此《物权法》第99条有专门的规定,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婚姻法之外的共有财产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存在可以分割的可能,其实婚姻法之外的共有人约定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分割就相当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一样,既然婚姻法之外的共有财产在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那么同样的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在夫妻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分割呢?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应运而生,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具有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上述两种特例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法说完毕,提供案例参考:

下面分别是北京和深圳关于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案例:

案例一:刘某与白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3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刘某在与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出售夫妻共有的北京市丰台区×××8号楼号房屋,白某要求分割该售房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刘某对一审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李某与孙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0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孙某甲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李某未经与孙某甲协商同意,于2013年6月将保利花园房产出卖给他人,又于2013年8月离婚诉讼期间将雅云轩房产转让过户给他人,不公示转让两套房的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不证明真实的成交价格、所得房款的去向,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孙某甲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对一审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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