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效率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拳
中医减肥 2020年04月29日 浏览:2 次
遗嘱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1、遗嘱人须有遗言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言,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二、遗言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言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言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言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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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根据其方式不同,在判断遗言效力的时候情形是不一样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影响遗言效力的因素是明确的。下面,律师365为您整理了影响遗嘱效率因素的有关内容
,希望对您有帮助。
遗言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能力
遗言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罚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言的行为能力即遗言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言能力。因此,遗言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言人是不是具有遗言能力,以遗言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言时,遗言人有遗言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言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率。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言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率。”
2、遗嘱须是遗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言必须是遗言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言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言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言人未保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份,才可参照遗言肯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依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肯定。
四、遗嘱中所处罚的财产须为遗言人的个人财产
遗言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嘱处罚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希望所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任何一项都会影响遗言的效力。如果在具体判断遗言效率的时候,你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365站取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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