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
中医减肥 2022年01月02日 浏览: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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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关于格式条款绝对无效事由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格式条款,同时
我国合同法第
,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关于格式条款绝对无效事由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格式条款,同时基于格式条款的特点,法律还另外特设几项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从而大大拓宽了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范围,有利于保护条款相对人的权利。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如,一方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如果因本公司售出的设备造成损害,本公司只赔偿设备本身的损害,不赔偿其他的损失。显然,该条款免除了条款提供者未来因为其售出的设备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的。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加重相对人。所谓免除,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如有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违约的规定十分详尽,而对经营者的只宇不提,有的甚至明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不负责。所谓加重,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有的规定了超乎常理的违约金。对于免除、加重的判断,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定可资参照。《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6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第7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是指整个合同的无效。而格式条款的无效可能只是指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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