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云环稽意见20165号生存
药膳食疗 2020年04月30日 浏览:3 次
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云环稽意见〔2016〕5号)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7日至28日,我厅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进行了稽查,发现以下问题:(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察记录内容不全面、不规范现象十分突出,监察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不及时;(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农村环境污染源底数不清,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方案不符,监察工作缺位现象十分突出;(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案件材料归档顺序不规范等问题;(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档案资料混乱,部分环境污染投诉案件调查处理不规范,超越权限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未与任何相邻行政区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此,提出如下整改意见:(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做到内容全面、真实、完整。依法查处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排查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农村环境污染源,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严格落实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全面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将畜禽规模化养殖、水利水电、资源开发类项目纳入日常监察,适时开展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环境监察,建立完善的监察档案资料;(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宗进行重新归档;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纠正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调解处理。规范污染投诉举报件档案资料;加强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严格落实《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12369环保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履职;尽快建立完善与周边行政区域(跨境除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规范纠纷调处工作。请你单位按照以上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送我厅。如对上述事实及整改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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