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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原副主任受贿贪污默认他人串标获刑十哈

药膳食疗  2022年01月11日  浏览:3 次

正义浙江 月26日电(范跃红 通讯员王红)明知他人串标,收了钱就保持沉默,还将受贿来的钱投资到串标人工程中获利。 月21日,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椒江区洪家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王宏林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王宏林曾担任椒江区洪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自2007年以来,先后兼任椒江区洪家街道东部工业功能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

即使素未谋面的“后生”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宏林受贿共两笔,总计41万元。2009年至2011年,为了得到王宏林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帮助,请托人陶某先后5次向王宏林行贿共计5万元。2010年12月,另一请托人蔡某与许某等人为竞拍台州市洪家东部工业功能区土地而进行了串标,在得知王宏林已经知道串标一事后,为了不让事情败露,蔡某与许某分别送给王宏林20万元、10万元,王宏林与许某约定,将上述 0万元委托许某进行投资。2012年1月19日,王宏林收取了上述 0万元及其投资收益6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年,王宏林与洪家街道办事处原主任黄某、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吴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通过洪家东部工业功能区石渣等工程的承建人(另案处理),采取虚增石渣工程量的方式,从洪家街道办事处套取公款 0万元, 人将公款私分,各得10万元。同年,王宏林与上述人等又以基础设施配套费抵退石渣款的方式,从洪家街道办事处套取公款25万元私分,王宏林分得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但因其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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